精神病人为限制或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其监护人要求因被监护人(精神病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有监护人的,监护人无力监管的,可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发病的精神病人实施危险行为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受害人或其他人报警后,而未出警,属于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在实务中,这里必须是危险行为正在进行并有可能持续到警察到达现场危险行为还在进行。或者将要发生,而自己又无力避免。
精神病人发病时,追逐,辱骂、殴打他人的,尽量躲避,或采取有效的方式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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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无刑事责任并非意味着无民事责任!精神病人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